【看中国2013年07月30日讯】我作这篇文的动机,全因讨论共产主义及对俄问题而起。
第一,我根本不相信“万应灵药式”的什么什么主义,可以适用于任何国家。政治原理可以有世界性,政治问题及政策,祇是国别的,不会有世界性。哲学、科学上问题可以有普遍且永久性,政治上问题,祇是“当时此地”的,不会有普遍且永久性。所以侈谈外国流行的时髦主义,不管那主义本身好坏如何,纵令好极,也不过是学堂里的“洋八股”!也不过是由横文译出来的“井田封建论”!共产主义在俄国是否实行,行得好不好,我们不深知,亦不必多管;纵令实行,行得好,万不能因为俄国人吃大黄芒硝治好了病,便把大黄芒硝硬给中国人吃。如其有这样“头脑冬烘”的主张,无论他的动机如何纯洁,我们祇能上他个徽号“墨(莫)斯科贡院里出身的洋举人”!共产主义能否为将来人类造最大幸福,我们不知道;纵令能,却不能因为人参是补身子的药,便随便找一个发大寒热的人也灌他参汤。如其有这样纯任理想的主张,我们祇能上他个徽号“坐城楼读《周易》却敌兵的书包军师”!
第二,我根本不相信专制政治可以叫做良政治,尤其不相信无产阶级专制可视为得到良政治的一种手段。专制总是政治上最大罪恶,无论专制者为君主,为贵族,为僧侣,为资产阶级,为无产阶级,为少数,为多数。我相信“专欲难成”这句格言。我相信无论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种种问题,国内总不免有一部份人和他部份人利害冲突。冲突的结果,当然不免抗争,抗争的结果,总要双方有觉悟,裁制自已利益的一部分,承认对方利益的一部分,以交让互助的精神而得较圆满的解决。二次、三次抗争,亦复如是。如是递迭交争交让之结果,自由幸福的质和量都随而加增。尤其是经济事项,非在“两利俱存”的条件之下,万无健全发展之望。若一方面得势便将别方面尽量地摧残压抑,其势祇能循环报复,陷国家于长期的扰乱。尤其是言论、集会、出版、罢工各种自由,若全被禁压──像苏俄现政府所行为,我以为祇能令国民良心麻痹,精神萎瘁,能力减杀,不能不认为是绝对的恶政治。
第三,我根本不相信中国有所谓有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相对峙。若勉强要找中国阶级的分野,或者有业阶级和无业阶级还成个名词。有业阶级,如真的农人、工人、商人和在官厅、学校、公司……里拿自己的脑筋或气力换饭吃的,这些人无论有产无产、产多产少,都谓之有业。无业阶级,如阔军人、阔官僚、阔少爷……乃至租界里的流氓,学堂里及其他演说场里高谈什么时髦主义的政客们并不见得都无产──也许自命代表无产阶级的人便有不少的产,这些人通通叫做无业阶级。如其说中国必须有阶级战争吗?那么,祇能有业阶级起而奋斗,打倒无业阶级,便天下太平;若无业阶级得意横行,国家便永沉地狱。至于从“洋八股”里贩来有产、无产阶级这个名词,在中国我认为绝对不适用。
第四,我根本不相信“全民革命”事业可以用宣传呐喊及其他煽动手段得来。全民政治成立之条件有二:一须全民为自己切身利害有深切的自觉和不得已的自动;二、须全民有接管政治的相当能力。这两个条件都非仓卒间所能造成,必须指导社会的人们很耐烦,肯下水磨工夫,慢慢地启发他们扶植他们;而且要社会在比较的安宁状态之下,才有着手的余地。换句话说:我们若盼望全民政治出现,总要给全国人民补药吃,培养好他们的体子,令他们有气力,那么,什么“内除国贼、外抗强权”,他们都会自动地办,而且包可以办到。如其不然,专用兴奋剂去刺激他们,他们吃醉了狂叫乱舞一阵,酒气过后,躺下便像死人一般;闹得几次连兴奋性也失掉;若要加分量去兴奋,或者如赵飞燕的妙药活活送了汉成帝一条命,亦未可知。再者,一群醉汉乱叫乱闹,闹不成功也还罢了,一定把全场秩序搅得稀烂,令不醉人无从插手。所以煽动式的革命论和革命手段,祇是野心家利用群众心理弱点,造成“趁火打劫”的机会。这些人不惟不是全民政治之友,换一方面看,还可以说是全民政治之敌。
第五,我根本不相信一个国民的政治活动可以和别个国民合作;尤其不相信今日的中国有联某国某国之可能或必要。既有两个国家存立在世界,当各有各的利害不相容地方,一国民想改革自己的政治,而藉重别国人的指导或帮助,我敢斩钉截铁地说一句,除了甘心做吴三桂、李克用的人,不该有这种丧心病狂的举动。这种话若在国内流行,便是国民品性堕落到十二万分的表示,这个国家简直已经宣告死刑了!至于外交呢,除却绝交宣战的场合外,无论对何国保相当的友谊是应该的,却没有什么联不联。联人须有本钱,中国配吗?拿什么去联?若说我有一个大敌,要联别个来制他,譬如绵羊怕老虎,跑去和狼拜爸,老虎撵得走撵不走,是另一回事,自己除了送给豺狼当点心,怕没有第二条路!朋友们请睁眼一看,清末联日、联俄、联英、联法闹得乌烟瘴气,哪一回不是送一份大礼物完事!我真不料在民国第十四个年头,还有道光间《海国图志》派的“以夷制夷论”发现于社会,且成为一个问题,重劳知识阶级之讨论!与论界之耻辱,真莫此为甚了。
〔说明:本文共五节,此为第一节。原载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晨报副刊》:“对俄问题专号”(三)。文章原题为:“国之保护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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