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December 29, 2013

文革悲剧:坚决与骨灰“划清界限”

【看中国2013年12月30日讯】一般说来,自杀,是一种坏现象。一个时代,一个社会,自杀者的多寡,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评价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的尺度。自杀者多、自杀率高,意味着这个时代、这个社会有着很严重的问题。中国似乎从未公布过年自杀率,有无这方面的统计,亦不得而知。但国际上有对中国年自杀率的估计。通常认为,世界平均年自杀率是10人/10万,中国的年自杀率是23人/10万,是世界平均数的2.3倍。由于中国的自杀率是国际上代为统计的,可能不太准确。但中国的自杀率高于世界平均数,则是确定无疑的。



离婚,是好现象还是坏现象,可就不能一概而论了。离婚,有时候是悲剧,有时候是喜剧,有时候是正剧。自杀率,可以说愈低愈好。离婚率却不能如是观。离婚率太高,当然说明社会在某个方面不太“正常”。但离婚率太低,却非但不能说明社会的“文明”、“进步”,相反,倒是意味着社会的野蛮。自杀率,是难以通过强制的手段控制的。一个人执意要死,任何铁则钢规也管不住。但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国家完全可以把离婚率控制在最低限度,甚至让离婚率为零,也不难做到。改革开放的前三十年,中国的离婚率是极低的,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低得多,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中国的家庭比这些国家幸福得多。



自杀和离婚,是两件事。但有时又是密切相关的。在中国的“文革”时期,自杀率和离婚率,就形成鲜明的对照。



中国本就是自杀率较高的国家,“文革”时期的自杀率,就更高了。自杀,原因虽然多样,但通常与政治无关。而“文革”时期,迫使人们自杀的,除了通常的原因外,还有政治性原因。政治性自杀,是“文革”时期的常见现象。邓拓、田家英、老舍、傅雷夫妇,都是不堪迫害而自尽的。我们知道的“文革”期间自杀的各界名人,就多不胜数,但这也只是那时期政治性自杀总数的冰山一角。由于政治迫害并不只针对名人,普通人同样遭受着残酷的迫害,因此也同样会含冤而自杀。在人命如草芥的年代,普通人的政治性自杀,不会引起关注,死得无声无息,亲人们恐怕连哭都不敢出声。这样的因政治性迫害自杀而死的普通人,“文革”期间有多少,其实也是应该认真统计的。现在统计还来得及,再晚,可就难了。但这些话说了也是白说。总之,这个数字肯定是很惊人的。



政治性自杀者,再加上通常原因的自杀者,“文革”期间的自杀率,应该远高于其他时期。而与此相反,“文革”时期的离婚率,却低得惊人,低得让不了解那时代的人目瞪口呆。



上海的“文革”研究专家金大陆先生所著的《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一书,有对这时期上海离婚情况的介绍分析。金先生在细致地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后,对那十年间上海各区每年离婚的夫妻有多少“对”,都有准确的说明。从1966年到1976年这十年间,本是十里洋场、东方魔都、冒险家乐园的上海,有着上千万人口的上海,离婚的夫妻总对数,是6489对。十年按3650天算,那这十年间,上海平均每天只有不到1.8对夫妻离婚。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这样的离婚率是“骇人听闻”的。这还是上海。在偏远些的地区,在农村,离婚率就更低了。


如果有人以“文革”期间离婚率奇低为由来赞美“文革”,来歌颂“文革”时期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那就要么是无知,要么是良心叫狗吃了。这样的人,还真有。金大陆先生在介绍了“文革”时期上海的离婚情形后,悲愤地说:“此中难道真的漫溢着一片晶莹剔透、圣洁如玉的情感吗?难道真的存在着一个莺歌燕舞、和谐美满的乌托邦吗?——此中存在着的是一座以阶级和阶级斗为圭臬的社会伦理裁判所。”“文革”期间的离婚率低,不是因为人们不愿离,而是因为国家政权不准离。通常的离婚原因,在“文革”期间都不被认可,都不成其为原因。没有爱情、感情破裂,这在今天是最常见的离婚理由或借口,因为这样的理由或借口最能被认可。而在“文革”期间,这恰恰是最不能被认可的理由,是最说不出口的借口。那是一个总体性社会,那更是一个政治全能的社会。一切问题都是政治问题。一切问题都关乎政治思想、政治觉悟、政治立场。结婚是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既然结婚了,为什么要离婚呢?想离婚,说明思想出了问题,说明资产阶级思想严重。想离婚,更说明对现实的不满。而“对现实不满”,那可是很大的政治罪名。一个人“无缘无故”地要离婚,就是蓄意以此种方式给社会主义抹黑。金大陆先生说:“进入文革运动后,尤其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破四旧、血统论及后期的斗私批修、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等,直接将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长剑悬临在市民生活的头顶上,随时随地可劈刺下来……那么,既有阅历又有家室的中年人,即便在婚姻上或因性格志趣,或因经济家务,或因习性情感等出现了裂痕,则是绝对不敢迈出离婚这一步的。这不仅仅是因为整个社会在道德层面上,对离婚持强烈的负面评价(当时的书报极力宣传美帝、苏修的离婚率高,以证实生活腐朽),更因为这一系列非政治化的离婚理由一旦公开提出,立即就会被贴上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标签,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孩子的前途。”



没有爱情,不是理由;感情破裂,不是理由;性格不合,不是理由;经济纠纷,不是理由……一切非政治性的理由,都不成其为离婚的理由。至于“性生活不和谐”这样的话语,那时的人们是听不懂的。如果有人以此为由要求离婚,那会作为“阶级斗争的新动向”而引起“无产阶级专政”的高度警惕。这个人从此也就成为经常批斗的对象,从此沦为贱民,不被乱棒打死,也会被唾沫淹死。许多夫妻,相互已厌恶至极甚至仇恨至极,也只能仍在一起生活着。由于那时住房极其紧张,很多夫妻连分床都不可能,虽然相互已经厌恶甚至仇恨了,每晚也仍然在一张床上躺着。那时期,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忍着、挨着、熬着的夫妻,不知凡几。由这样的夫妻组成的家庭,要么如冰窖,要么如战场。如今50来岁的一代,许多人就是在这样的冰窖或战场上度过少儿时代的。金大陆先生采访了一些当年的孩子,在书中让几个人以第一人称的口吻,讲了“文革”期间的家庭故事,有的是自己父母的故事,有的是邻居的故事。这些故事都很耐人寻味,都能从一个侧面说明“文革”时期人们是生活在怎样的境遇里。



受访者A说,自己从记事时起,就觉得父母性格不合,就看到父母经常争吵。后来,在大吵过几次后,突然不吵了,“热战”变成了“冷战”。分床而眠还不够,父亲还“自己开伙”。进入“冷战”后,父母“从此形同路人,从不搭理一句话”,有事则通过孩子传达。有一次,在机关上班的父亲把文件包落在家里,回来取时,发觉钥匙也在包里。母亲工作的小学就在隔壁,父亲却骑车兜个圈子去找上中学的孩子。一男一女,两个成年人,不说一句话,不睡一张床,不吃一口锅,却要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同一个家里,十年,二十年。而这样的“夫妻”,在那时代绝非罕见。A说,“粉碎四人帮后”,父母终于离婚了。如果“四人帮”不被“粉碎”呢,如果“文革”一直继续下去呢,这一男一女就只得一直这样“共同”生活下去,直到有一人死去,才算是实现了事实上的“离婚”。



受访者B说的是邻居的故事。B说,“文革”期间,自己家住的小楼里,有四家人家“有问题”。其中一家男人是煤气厂工人,经常在家打老婆,“打得鸡飞狗跳,小孩子惊叫”。邻居看不下去,便去劝架,反遭那男人刁难、欺侮,后来便无论怎样吵、打,甚至“喊救命”,都没人敢劝了。但“最终也没有闹离婚”。



“家庭暴力”这个概念,那时是没有的。男人打老婆,在毛泽东时代不算什么事情。一个天天在家打老婆的男人,只要“革命立场坚定”,只要“热爱党热爱毛主席”,只要对“阶级敌人”像对老婆一样凶狠,就仍然是“好同志”,就仍然是“革命的依靠力量”。那时代,从来没有一个男人因为打老婆而失去党的信任,而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所以,这个男人的妻子如果以天天在家挨打为由要求离婚,也是不会有好结果的。一切非政治性的理由都不成其为离婚的理由,那么,就只有政治性的理由才被认可了。“文革”期间的离婚,通常都是政治性离婚。夫妻一方成了“阶级敌人”,另一方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这才是“无可非议”,这才是“名正言顺”,这才是“入情入理”,这才是“天经地义”。家中有人成了“阶级敌人”,亲人们都被要求与其“划清界限”。亲生子女都往往宣布“断绝关系”,作为配偶,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就更是有理由了。这样的政治性离婚,是受到鼓励的。这其实很符合那时代的逻辑。那时代,一个人要求与另一个人结婚,理由也必须是政治性的。“高富帅”不是理由。对方才华横溢、风趣幽默,不是理由。理由必须是:政治思想好、无产阶级立场坚定、劳动积极、毛主席著作学得好……既然结婚是政治性的,那以政治性的理由要求离婚,也的确顺理成章。婚姻的基础既然是政治性的,当一方成了政治上的敌人时,也就意味着婚姻基础的崩溃。所以,当一方成了“阶级敌人”时,另一方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在那时,不但有政治上的合法性,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也有“道德”上的合法性——这是符合那时代的婚姻道德的。



“文革”期间的政治性离婚,实际情形当然并不一致。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方成了“阶级敌人”,另一方为了自己不受连累,为了自己此后的人生不至于太艰辛,要求与那“阶级敌人”彻底脱钩,这是一种情形。另一种情形是,一方成了“阶级敌人”,另一方为了子女的前途,为了子女的一生不至于太凄惨,要求与那“敌人”离婚。在这种时候,提出离婚的一方,实际上并不只是要让自己与那“敌人”脱钩,而是率子女与那“敌人”分手,是让整个家庭与那“敌人”断绝关系,是为保全家庭而把那“害群之马”清除出去。第三种情形,则是一方成了“阶级敌人”后,另一方本人并无离婚之意,但在父母等亲友逼迫下,要求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父母等亲友之所以进行这样的“逼迫”,固然有“无私”的因素,但也未必没有“私心杂念”在起作用。自己的女儿(或儿子)、自己的姐妹(或兄弟),其配偶成了“阶级敌人”,这意味着她(或他)今后的生活将只有苦难。不忍心见其落入深渊,故而以父母的名义、以亲人的名义,逼迫其离婚。但是,如果不离婚,受连累的又并不只有她(或他)自己。在那盛行株连的时代,一个人,自己的配偶是阶级敌人,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也就成了“敌人”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姐夫妹夫、嫂子弟媳等。这些人,在自己的“社会关系”中,就有了一个“阶级敌人”,就有了一个政治上的污点,在残酷的政治环境中,有了一个把柄、一处软肋。所以,父母等亲友的逼迫,也往往有自己免除连累的动机。也正因为如此,那种本不愿意离婚的人,那种本来决心与那“敌人”共患难的人,在父母等亲友的逼迫下,也往往就与那“敌人”脱钩了。



政治性离婚,常常与政治性自杀连在一起。有人说过一句非常有道理的话:“文革”期间,那些历尽磨难而终于挺过来了的人,通常都有一个较温馨的家庭;而那些没有能挺过来的人,那些被迫害致死的人,那些以各种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人,往往是在成为国家的敌人、政权的敌人的同时,也失去了家庭的港湾,也被配偶等亲人抛弃。一个人,在外面纵然受凌辱,纵然被欺侮,推开家门,有亲人在迎候,有亲人送上茶饭、送上安慰,就还能活下去,就还能找到活下去的理由、意义。而如果在外面受凌辱、被欺侮,同时又遭亲人埋怨甚至抛弃,那就很难活下去了。在成为政治上的敌人后又被配偶等亲人抛弃,终于自杀,这样的情形在“文革”时期并不少见。但政治性离婚与政治性自杀,又并不只以这一种方式相关联。对方虽然成了“阶级敌人”,但自己仍深爱着对方,可为了孩子,或在父母等亲友的逼迫下,还是与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后,自己的心灵日夜处于痛苦状态,精神终于崩溃,从而以自杀求解脱,这样的情形也是有的。



一般说来,婚姻的一方死了,婚姻就自然终结了,不存在与死人离婚的问题。但金大陆先生在《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一书中,还真说了一个与死人离婚的故事。这是接受金大陆先生采访的F说的邻居的故事。这邻居家的男主人,“文革”开始后,被揪斗,“家也抄了”。三个孩子,对沦为“敌人”的父亲,表现了极其坚定的“革命立场”。他们“对父亲很凶,还开家庭批斗会。父亲扛不住自杀了”。白天在外面被“革命群众”批斗,晚上回到家里,还要被自己的孩子批斗,除非是像顾准那样真正“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人,不然是活不下去的。父亲自杀了,可事情并没有完。父亲单位派人到里弄里贴了许多“死有余辜”的标语。母亲是到父亲单位要求与已成骨灰的父亲离婚。“据说三个孩子也写了什么信。”能写什么信呢,无非是表示坚决与那骨灰“划清界限”,坚决支持母亲与骨灰离婚罢了。



前面说,一个人要自杀,任何铁则钢规也阻止不了。这是说,任何铁则钢规都拦不住一个不顾一切地要去死的人。但如果这人对身后名声还有所顾忌,对亲人是否受连累还很在意,那反对自杀的规则就还能起些作用。实际上,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几十年间,军人、干部,如果自杀,是被视作“变节”的,是要作为“叛徒”对待的。七十年代末,我上大学时,一位同学不堪失眠痛苦,在病房里自尽了。他的当着高级干部的父亲,到学校来了一趟,但拒绝去看一眼儿子的遗体。来学校,是作为亲属处理后事。拒绝看一眼死去的儿子,是作为高级干部,表示与“叛变”了的儿子划清界限。此事给我强烈的刺激。自杀即意味着政治上的变节,这种观念至今还在一些人头脑里留存着。五年前,某大学一退休教授因感到“生意已尽”而自尽,竟有人写信给单位党委,要求开除他的党籍,理由是:“他并无无法忍受的病痛,为什么要自杀呢?”此事又一次给我强烈的刺激。本是“好同志”、“好干部”的人,自杀了,尚且沦为叛徒,且给家人带来麻烦,那本是“阶级敌人”的人,自杀,就一定是因为“畏罪”,就更是“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就更会使亲人受连累了。我的那位自杀的同学,人很聪明,与同学相处得很好。我后来才意识到,他其实得的就是忧郁症。但七十年代末,中国还没有“忧郁症”这说法,中国人还不能理解“忧郁”竟能导致自杀。把自杀视作政治上的“叛变”,是不能不细想的事情。叛变,意味着脱离自己本来从属的阵营而投向敌对的阵营。自杀,客观上当然脱离了自己本来从属的阵营,但并没有倒向另一个敌对的阵营。除非把所说的“阴间”也作为一个敌对的阵营,除非认为阎罗王也是无产阶级的敌人,不然,自杀即叛变的逻辑,实在难以成立。把忧郁症导致的自杀也算作政治上的变节,这逻辑虽然荒谬,但却实际地阻止了不少人的自杀,尤其减少了政治性自杀。一些被戴上“叛徒”、“反革命”帽子从而受到残酷迫害的人,本想一死了之。但一想到自杀后,头上“叛徒”、“反革命”的纸帽子、布帽子就变成了铁帽子,且亲属要受到更大的连累,也就不敢死了。若非如此,那年代的自杀率还要更高。



文艺理论家叶以群,1932年加入中共,曾任左联组织部部长。1949年后,任上海市文联副主席、上海市作协副主席,曾是中共重要的文艺干部。“文革”开始后,叶以群受到张春桥迫害。叶舟所写的《叶以群的最后十年》一文中说,刚受到迫害时,妻子问他如果被抓起来,会不会自杀,叶以群“活动地否定”:“自杀是反党行为,我是党员,我不会自杀,自杀了你们就要变成反革命家属了。”张春桥们拼命要把“反党”的罪名安到叶以群头上,叶以群拒不接受。但如果自杀,那就不是“反党”也是“反党”了,老婆孩子就成了“反革命分子家属”。这样的顾忌,使得初遭迫害的叶以群,决心决不自杀。然而,不久之后,叶以群还是以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叶以群是1966年8月2日凌晨自杀的。在“文革”开始后的政治性自杀者中,算是较早的。但“文革”时期第一个政治性自杀者,应该是邓拓。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全面发动“文革”的《五·一六通知》,5月17日深夜(18日凌晨),邓拓即弃世。在留给北京市委的遗书的最后,邓拓写道:



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我本应该在这一场大革命中经受得起严峻的考验。遗憾的是我近来旧病都发作了,再拖下去徒然给党和人民增加负担。但是,我的这一颗心,永远是向着敬爱的党、向着敬爱的毛主席的。



...



我过去把邓拓这类人自杀前的这种政治表白,视作是愚昧和奴性的表现。现在觉得,这样的理解,可能有些简单、肤浅了。我们再来看叶以群给妻子和孩子的遗书:



素明暨孩子们:



我对党,对社会主义犯下的罪行,千言万语也说不清楚。党一向对我爱护、宽大,只是由于我的旧思想、旧习惯改不过来,资产阶级思想体系没有破除,所以错误一犯再犯。现在事已太迟,已经无法清偿,也不可能立功赎罪。近日身体、精神都在变坏,如再拖延下去,既对党不利,又会不断增加你们的精神负担。思想上几经反复,只好最后走自己处决的路。



以后,唯一要求你们的,就是坚决听党的话,坚决站在党的立场上,逐步认清我的罪恶,激起对我的仇恨,坚定不移地与我划清界限!你们受我的毒害都还不深。



你们只要能做到这一点,就一定可以在党的帮助下,大家团结起来,克服各种困难。孩子们稍大一点,都尽早争取到边疆、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家庭里去,尽早离开自己的小家庭,小家庭里教不好孩子。他们应该忘记我的一切,但不要忘记我的这辈人所犯的罪恶,并且从中吸取教训。



...



邓拓的自杀,可能多少有些“示范作用”。此后田家英、老舍等人的自杀,多多少少是对邓拓的仿效。甚至叶以群的跳楼,也未必不是受邓拓影响。但邓拓给北京市委的遗书,叶以群却不可能看过。叶以群不可能模仿邓拓遗书的写法,但写得却与邓拓如出一辙。他们清楚地知道,自杀就是“反党”、“叛党”,就是“自绝于党和人民”。为了减轻一点自杀行为本身的罪孽,为了让死后的污名不至于太严重,他们要为自己的自杀找一个能说得出口的理由。而唯一能说得出口理由,就是身体的病痛。身体时刻处于病痛中,所以自我结束生命。但又并不强调是因为病痛难忍才自杀。如果把个人求得从病痛中解脱作为自杀的理由,那就仍是自私自利的表现,就仍然显得对党不够忠诚。身体处于持续的病痛中,拖下去,“对党不利”、“徒然增加党和人民的负担”,所以采取这种手段。这是在强调:自杀,仍然是在为党和人民考虑;自杀,是最后一次为党和人民作贡献。至于那种今天读来令人悲哀的政治表白,除了愚昧和奴性的因素,恐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策略。激烈的政治表白,庶几可减轻一点死后的污名,而这首先对家人有利。自己的污名轻一分,家人受的连累就轻一分。对家人的担忧,在叶以群的遗书中表现得更充分。这样的遗书,叶以群知道是要交给组织的。在遗书中,叶以群先行与家人进行了切割。一个人,如果在遗书中要家人彻底忘记自己,那就是很“绝情”的表现了。但叶以群连这样的“绝情”也不敢。他不能让家人忘记自己。他必须要家人牢记自己的“罪恶”,“激起对我的仇恨,坚定不移地与我划清界限”。遗书中那句“你们受我毒害都还不深”,更是煞费苦心。邓拓遗书直接写给北京市委。叶以群身份、地位与邓拓不同,所以把遗书写给家人。但实际上,叶以群字字句句都是写给“组织”的。他在向组织表明:我已经让家人与我彻底划清界限了!我已经让家人永远仇恨我了!更何况,他们受我的毒害不深!求求你们放过他们吧!



金大陆先生说:“上海‘文革'十年共6489对的离婚数,是一个冷漠而残酷的数据!”张春桥也是在“文革”期间离婚的,也算是政治性离婚。“文革”时期任上海市委书记的徐景贤,出狱后写了回忆录《十年一梦》,其中说,张春桥的妻子文静,抗战时期曾被日本人捕获并自首。“文革”期间,张春桥从上海到了北京,进入政治中枢,妻子仍留在上海。妻子的历史问题,成了张春桥攫取更大政治权力的阻碍。按徐景贤的说法,张春桥与文静“感情甚笃”。但张春桥的政治野心肯定会战胜夫妻感情。徐景贤说:“张春桥意识到自己在政治上正处于关键时刻,今后他将面临尖锐的斗争,要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决不能授人以柄……他下决心采取进一步的果断行动:和文静离婚!”其时,张春桥已贵为政治局常委。在“文革”期间的政治性离婚者中,张春桥应该是政治地位最高的了。进京前,张春桥长期在上海工作。他这样的人进京任职,应该是不迁户口的。如果他的离婚也经过了民政部门,那么,“文革”十年上海6489对离婚夫妻中,应该有张春桥、文静这一对。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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