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磊,男,苗族,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 事务所律师,地址(公开时略),联系电话(公开时略)
被告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中央大街,负责人刘国峰,职务局长
被告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七星农场,负责人郭玉忠,职务局长 被告三: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七星农场,负责人韩奎奎,职务所长 案由:不服监所管理行政不作为
诉讼请求: 确认三被告不安排原告会见王成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4年 3月21日,杭州律师王成在建三江被被告一和被告二拘押,3月23日,王成被送入被告三处执行行政拘留。
2014年3月25日,原告持王成妻子(姓名公开时略)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证到被告三处要求会见王成,被告三的负责人韩奎奎接受原告的会见手续后,以需要请示领导为借口拒不安排。原告遂在被告三处门外等待会见王成。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二的负责人郭玉忠到被告三的大门外询问律师身份,并要求原告及其他律师进行登记,由于原告早在一天前就提交了会见手续,故不同意再进行登记,原告要求郭玉忠立即安排律师会见,被郭玉忠以正在研究、需要请示为借口拒绝。 三被告至今未安排原告会见王成。
国务院行政法规《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前段明确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第三款规定〝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 援助公函。〞公安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所以,三被告未安排原告会见王成,已经严重违法,并且侵犯和剥夺 了王成法定的会见律师的权利,是对被拘留人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在破坏法律实施。
该案,被告一曾通过媒体发布〝以律师名义纠集邪教 人员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处理〞的新闻通稿,该通稿被新华网、新浪微博〝头条新闻〞等转发,导致该案影响遍及全国,且建三江当地警权滥用大有肆虐之势,对从外地前往该地的律师和公民大行跟踪、盯稍、非法监视、威胁、非法传唤、绑架、殴打、强迫失踪等恐怖行径,故建三江当地法院显然不再适合管辖该案,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磊(签名)
2014年4月4日 附件1、起诉状副本3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原告律师证复印件。 4、原告到被告处要求会见王成的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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