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作者提供) |
1月3日上午,上海维权 者王志华、朱金娣、崔福芳、范桂娟等50人打横幅 〝公民出国权受法律保护,陈建芳出国权不容剥夺 !〞抗议公民陈建芳持有效护照、瑞士签证、登机牌和邀请函,被边检无任何法律 文书,阻止其登机出境事件违法行为。
陈建芳应联合国人权机构〝国际人权服务〞邀请赴日内瓦参加为期一周的国际人权培训,并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不料,去年9月14日她持有效护照、瑞士签证、登机牌和邀请函在广州白云机场被边检无任何法律文书阻止其登机。边检人员底气十足地告诉陈建芳:〝是上海警方不让你出境的,而且是终生禁止你出境!〞她在白云机场依法抗争出国权时被官方多次推倒在地,却被处以〝警告〞处罚。
上海维权者王志华、吴如云、陶永芳、俞雅琴、潘金花、周锦南、周海琴、张雪英、张笑琴、张亚娟、盛海琴、顾爱琴、黄粉华、徐凤芳、顾永红、周翠华、丁勤仙、朱引芹、丁莲芬、徐丽英、乔纪花、陈启勇、李惠芳、毛恒凤、周敏文、韦开珍、朱金娣、崔福芳、范桂娟等50名上海维权者,向广州白云区法院发出3点要求:
1.刘士辉代理 起诉第22天:广州白云区法院李响庭长不立不裁,意欲何为?
2.陈建芳出国权案:敦请李响庭长依法立案,不要做提线木偶!
3.公民出国权受法律保护,陈建芳出国权不容剥夺!
陈建芳特别授权委托不受司法行政当局遥控的广州著名人权律师刘士辉(刘士辉律师 2009年被剪牌)代理起诉白云边检站和机场公安局(白云机场航站区派出所),要求确认白云边检站阻止陈建芳出境的行为违法,并附带了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撤销对于陈建芳的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2月13日刘士辉律师已把起诉状提交给广州白云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响没有直接立案,称要〝经过领导批准〞,只是给刘律师开具了收据。
刘士辉律师向广州白云区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至今已21天不立不裁。
立案庭庭长李响曾经向刘士辉律师表示:〝你们告机场公安的案子,受理应该没问题 ,但是边检部门履行的是国家安全职能,执行的国家安全法律。〞
刘士辉律师当即反驳:〝边检部门履行的就是边检职能,不是国家安全职能,执行的也不是什么国家安全法律,而是明确无误的《出入境管理法》。边检部门是行政部门,是《出入境管理法》的执法主体,履行的是行政职责,阻止陈建芳出境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公民出境权受法律保护,如果边检部门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各种损害,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给当事人一个权利救济通道。〞
刘士辉律师认为:广州白云边检站阻止陈建芳出境的行为,是一个完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合法性毫无疑问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陈建芳告边检的案子,无疑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陈建芳电话:15026516445
代理人刘士辉电话:13640886848
上海部份正义 人士联系电话:
王志华: 13061663626
吴如云: 13761195093
陶永芳: 13901923614
俞雅琴: 02154422875
潘金花: 13621648898
周锦南: 15000663711
周海琴: 02154409733
张雪英: 02154422778
张笑琴: 02154426896
张亚娟: 02154420986
盛海琴: 02154427192
顾爱琴: 02154426961
黄粉华: 02154421708
徐凤芳: 02154426268
顾永红: 13524692545
周翠华: 02154420370
丁勤仙: 02154423923
朱引芹:02160277144
丁莲芬:15021114046
徐丽英:13764410581
陈启勇:13585973365
李惠芳: 13585973365
毛恒凤: 13901662286
周敏文: 18930616207
韦开珍: 18017125013
朱金娣: 13042111402
崔福芳: 13564097383
范桂娟: 13472819335
本文标签:人权, 公安局, 律师, 新唐人, 法律
via 中国禁闻 - 禁书网 » 中国禁闻 http://www.bannedbook.org/bnews/cbnews/ntdnews/20140112/220883.html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