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童饿死家中
【看中国2013年07月17日讯】中国各地的5名公益律师日前就南京两名女婴饿死案向当地政府多个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但政府部门回复说,拒绝公开有关信息。
6月21日南京江宁区一个公寓内发生两名南京女婴被人发现饿死家中的事件,女婴父母都是吸毒者。北京出版的《新京报》报道说,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五位女律师向事发地的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信息。
北京的黄溢智律师是五位提出申请的律师之一,她对本台记者说,星期一,南京市江宁政府职能部门给他们的答复非常令人失望,
“我们问江宁政府职能部门有没有向法院申请过撤销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得到的回答是,他们无法按照我们的要求给我们提供信息。我不能理解他们回答的意思。当地的社区、妇联和公安部门都有这个责任。我们想知道,他们到底有没有做过这一步,他们申请没申请法定监护人,我们都想知道一下。”
黄溢智律师介绍说,南京江宁区政府有关部门每个月付800块钱给两名一岁和3岁孩子的吸毒母亲,而不采取干预措施,保护两名儿童。民警每隔10天才去看一次,能起到多大作用?居委会和民政局为什么不给女婴另外找监护人?
“这个事件中间,他的父母肯定是由责任的,父母吸毒,肯定有问题。但是他们周边的妇联、公安和街道对这两个孩子到底有没有责任呢?我觉得他们是有责任的。他们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责任?去申请作法定监护人就是他们的责任之一。”
杭州师范大学教授岳刚德就此表示,1990年8月29日,中国签署和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按要求,对于“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确定有效监护人。这起发生在南京郊区的两名女婴饿死家中的事件,实际按不仅是一个家庭悲剧,更是一个社会悲剧,岳教授说,
“南京的这一事件在中国别的地方也出现过,牵涉到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但是在中国,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社会团体,总是把抚养孩子看作是父母的事情,没有考虑到,在父母无法承担这一责任后,整个社会应该站出来保护这些孩子。中国人在文化层面上还没有这个认知。”
根据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岳刚德教授说,一些吸毒人员的子女除了没有家人关爱外,监护也严重缺失。政府应该申请做这些孩子的监护人,变更监护人可借鉴外国“长期寄养家庭”模式,
“中国未成人的保护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在父母无法承担监护人时,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应该进行干预,保护这些未成年的孩子。南京女童饿死事件迫使我们整个社会作出反省,怎样脚踏实地地去做维护儿童权益的工作。”
岳刚德教授建议,江苏省有关部门应该对江宁女童饿死事件展开深入调查,公布事实真相,以促进中国各级政府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种社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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