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09月09日讯】建议事项: 请求依据法官法,建议人要求依兰县人大常委会调查依兰法院刑庭法官及副厅长张安克及吕守芳法官,通过违法要求律师 前往司法局验证确定律师是否系法轮功修炼人员,以此滥用司法权来剥夺 辩护权以上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审判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免除张安克的审判员职务和刑庭副庭长职务,吕守芳审判员及合议庭其他有成员的审判员职务。
事实与理由:
依兰县法院6月17日开庭审理莫志奎、张金库、孙文富、徐峰、李大鹏一案,莫志奎家属依法委托了北京姜一兵律师和黎雄兵律师,但依兰县法院非法阻止黎雄兵律师进入法庭参加庭审,为当事人辩护。庭审中,主审法官多次打断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依兰县法院7月31日下午开庭审理董前勇、段淑妍、孟凡影一案,张慧娟委托的辩护人广东律师毛宏伟,孟凡影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律师董前勇及其女儿邢翠翠,都被依兰县法院违法拒绝送达起诉书及安排阅卷。其中,依兰法院主审法官张安克违法要求孟凡影女儿提供其母亲签名的委托书后又荒唐的先以忘了通知后又以司法局不同意为由不让其为母亲辩护。
庭审中,张惠娟、段淑妍、孟凡影庭审全部过程中,因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三个当事人没有说一句话,证据没有得到当事人的任何质证。
2013年7月31日下午,依兰法院开庭审理左振歧、刘风成一案,左振歧的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尚宝军因法院主审法官张安克违法要求律师前往依兰司法局查验律师证及审查律师是否是修炼法轮功而拒收律师手续,不送达起诉书及安排阅卷,哈尔滨看守所因装修无法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午饭履行职责而退出辩护。
庭审中,刘凤成的律师北京律师郭海跃,被法官张安克多次打断,始终在律师说一句就强烈打断,禁止律师谈案件性质和宪法条文,辩护律师的麦克风被法院故意消声,无法有效履行辩护职责。
被告人陈燕的委托律师张纲权,被告人姜连英的委托律师李红秀,被告人费淑芹,吕凤云委托的北京李长明、蔺其磊律师,及以上其他律师均被要求前往依兰县司法局审查,经同意或批准后,法院才送达起诉书和允许阅卷。依兰县法院并称这是规定,法院不能违法这个规定。哈尔滨市检察院调查了解后称系依兰县政法委规定的。
以上案件当事人基本涉及一些共同事实,但依兰县检察院违法将不是犯罪的事实也违法拆分为5个案件公诉。审判法官均为依兰县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安克,合议庭成员还有吕守芳,公诉人为依兰县检察院检查员宁岩。
中国 的刑事诉讼法律 师法均明确规定公民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家属依法也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依兰法院以上系破坏法律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尊重国家审判权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依法纠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法官法》: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徇私枉法;
……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1.所有权请求由其选择 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6.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
9.各国政府、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律师受过适当教育和培训,具有对律师的理想和道德义务以及对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
14.律师在保护其委托人的权利和促进维护正义 的事业中,应努力维护受到本国法律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在任何时候都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
18.不得由于律师履行其职责而将其等同于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诉讼事由。
19.凡是律师辩护权在其面前得到确认的任何法院或行政当局不得拒绝承认一名合格律师代表其委托人出庭的权利,除非按照本国法律和惯例以及根据这里所述的基本原则,该律师已被取消资格。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九月六日在米兰举行)通过,旋经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 40/32 号决议及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 40/146 号决议核可
1.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责。
2. 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3. 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 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
4. 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此项原则不影响由有关当局根据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所进行的司法检查或采取的减罪或减刑措施。
5. 人人有权接受普通法院或法庭按照业已确立的法律程序的审讯。不应设立不采用业已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庭来取代应属于普通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
6. 司法机关独立的原则授权并要求司法机关确保司法程序公平进行以及各当事方的权利得到尊重。
7. 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
现要求依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调查处理,依法免除以上法官职务。并请上级人大依法监督。
黎雄兵 北京昆泰北京事务所律师
姜一兵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宏伟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前勇 北京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海跃 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纲权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长明 北京落辉敦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红秀 北京李红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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