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0, 2013

原新:两高司法解释适用逮捕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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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9月11日讯】9月10日起,中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 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释》宣告施行,明确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 00次可判刑。而且《解释》特别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 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以往,中共的诽谤罪通常为自诉案件,需被害人或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 起诉讼,被诽谤者不告不理。而走公安、检察院逮捕、起诉的诽谤罪公诉案件,一直 以来,中共的《刑法》第246条笼统的规定:“……,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次,中共的最高法院和为配合中共封锁网络,特别详细规定了 网络上的诽谤罪,公安部门介入的七大条件。


看起来,以国家暴力打压网络言论自由,万事具备,只欠法律的东风,于是,在最快 的几天内,两高的司法解释应运而生,准备给中共的疯狂大棒披涂上法律的金漆。


可中共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司法解释,给公安部出了一道最大的难题:以诽谤罪逮 捕


江泽民从1999年7月20日至今,13年来,以人类前所未有的流氓 邪恶谎言,发动中共 的所有媒体渠道,肆意诋毁法轮功创始人先生的人格和尊严,诽谤信息通过网 络被转发500次的万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的万倍。


按中共的这个司法解释,江泽民的诽谤行为,就算按自诉案件,可以判刑,构成诽谤 罪。如果李洪志 先生向中共的法院起诉江泽民 ,中共就不得不依法判决江泽民诽谤罪 。可是,江泽民和中共早在1999年7月底,就发出了对李洪志先生的非法通缉令,导 致李先生无法回到大陆 行使法律诉讼权利。所以,即使江泽民早就以反人类罪、酷刑 罪和种族灭绝罪而在国际社会如西班牙、阿根廷、等的国际刑事法庭被起 诉,可要让中共以自诉案件逮捕江泽民,看来遥遥无期。


但现在,按中共的这个司法解释,江泽民的诽谤行为,具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 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引发群体事件,导致上百万老百姓到天安门 为李洪志先生鸣冤。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中共政府和为阻止上百万老百姓上访 ,不分昼夜,高度戒备 ,沿途堵截,日夜巡逻,便衣比游人多。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中共的马列邪教 徒对真善忍的法轮功正法学员展开残酷围剿迫 害。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一人,诽谤千百万法轮功学员, 影响恶劣。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一个国家的被利用来耍流氓,伟光正的形 像彻底破灭,民心完全涣散,国以不国。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导致全世界都知道,中国 大陆政府在撒弥天大谎,是骗子流氓。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打压真善忍,纵容假恶斗,导致中华民族的道 德彻底崩溃,贪官横行,假毒货遍地,民生日益艰难。


江泽民对李洪志先生的诽谤行为,构成的诽谤罪,危害后果已经超出了自诉的范围。


根据中共的这个司法解释,中共的公安部必须以诽谤罪逮捕江泽民。中共的检察院必 须督促公安部对江泽民的诽谤罪展开立案侦查,逮捕移交起诉。


谁不这样干,谁就是犯有包庇罪,和渎职罪。


以诽谤罪逮捕江泽民,中共的两高司法解释来的真是时候!


打击网络言论自由,必须先打江泽民这只老蛤蟆,否则,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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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中国禁闻 - 禁书网 http://www.bannedbook.org/bnews/comments/20130911/174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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