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November 20, 2013

人权律师团促人大明文废劳教 收容教育也应废除


中国 ,劳教已经成为对付上访 的高压手段。中国律师 团发表声明,要求人大明文废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也应废除。(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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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1月20日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中国人权 律师团星期二发表声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文废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决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从立法层面上对全体公民作出正式回应,还要求废止所谓教育基地、法制教育中心等在法律 制度之外运行的变相劳教所。有律师认为,与《宪法》等多条法律相抵触的“收容教育条例”也应废止。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并于上周五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意味着实施五十六年之久的劳教制度即将寿终正寝。本周二,中国保障人权律师团对此发表声明,公开呼吁当局尊重人权与法制,同时也关注将要出台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的制定程序及内容,截至本周二,签名者包括江天勇、唐吉田、唐荆陵等约五十名律师,目前联署仍在进行中。


广州维权 律师唐荆陵星期二接受本台采访时称,劳教制度是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暴政 :“我们律师界如律师早就开始推动废除劳教,第一是这个制度要彻底废除,第二是提出为这个制度而人权受到侵害的人,应该得到真相和赔偿,而不是说你不再使用劳教,此事就过去了”。


人权律师团发表的六点声明包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文废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从立法层面上对全体公民作出正式回应;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各级司法部门应积极做好 善后工作,对被劳教的人员依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等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立法,建议由全国人大而非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声明指,即使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立法,也应当开放征求意见、公开听证、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并且废止在法律制度之外运行的所谓法制教育基地、法制教育中心、法制学习班等变相劳教所。


唐荆陵说,他们希望通过声明告知国内外公众,中国的人权问题在新的立法中应得到更好的保障:“因为根据目前的情况,可能要出台违法行为惩治和矫正法,可能会使用系统 性迫害人权的措施。提醒公众应关注新的立法,防止损害人权的立法措施或者有关政府条例得以通过,也在提醒公众需要注意还有很多类似劳教、甚至没有使用法律名义就对人非法拘禁的政府犯罪行为”。


上述声明的另一签署者、山东律师刘卫国对当局要制定违法犯罪惩治和矫正法表示担忧。他说:“劳教虽然废除,但是黑监狱的问题、法律学习班的问题依然存在,希望在废除劳教的基础上,能够把这些错误也纠正,。还有要制定违法行为矫正法,我们对那个新的文件出台,也有一定程度的担忧”。


他认为,废止劳教是执政早就应该纠正的错误:“废除劳教是执政党对自己错误的一个纠正,老百姓没有必要感恩戴德,就像他们当年纠正文革一样,应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而不需要去感谢他们”。


另外,与劳动教养并列的收容教育及收容教养制度,并没有废止。陈永福说:“我特别想提到的是,我们不仅关注劳动教养,同时还关注另外一个叫‘收容教育’的制度,它是一个的条例、行政法规。现在在北京收容教育一般是六个月,针对卖淫嫖娼的。我想下一步可能要做的是针对收容教育,怎么样把它废止,否则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还是无法获得保障”。


记者:收容教育一般多久?


回答:六个月,长的有两到三年,主要针对卖淫嫖娼。


记者:卖淫嫖娼也有相关法律。


回答:是啊,在治安管理处罚法69条,写得很明确,最高处罚是罚款5000元,拘留15天。这与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立法法,与宪法都冲突。


十年前因孙志刚事件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引起民间要求废止劳教、收容教育及收容教养制度等这些行政法规,但进展缓慢。


根据中国《宪法》第5条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33条3款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以上是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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