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7, 2013

海外民主活动难成政庇理由

【看中国2013年12月28日讯】第二巡回法庭在2013年12月18日裁定的两起案件中,当事人的情况都是相似的:来美国以后参加海外民主活动,有一些行为。所以,对于来海外以后参加了民主活动、申请政庇的华人而言,这个裁例相当重要,可以说在第二法庭辖区,因为参加海外民主活动申请政治庇护的路已经完全堵死。


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成员政庇被拒


Y.C.于2003年12月入美,2004年11月提出政治庇护申请。在2005年3月听证会上,Y.C.表示她因为举报别人失去了会计的工作,并在2003年11月离开了中国。到达美国之后,她加入了中国民主团结联盟(Chinese Alliance for Democracy,简称CAD),在CAD担任自愿者,从事秘书工作。Y.C.说中国当局找了她的丈夫,要她丈夫转告她停止在美国的民主活动。Y.C.还提出了发表在《北京之春》2004年11月期的一篇文章,文章中谈到她离开美国以及参加CAD的经历。


移民法官拒绝了Y.C.的政治庇护申请,认为她在美国的民主活动不足以在回国后引发迫害,移民上诉局肯定了移民法官的裁决。第二巡回法庭肯定了移民法官的裁定,但认为移民法官对《北京之春》的文章这一证据讨论得不够,所以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的过程中,Y.C.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1)由CAD在2004年9月1日提供的证据,声明她从2004年7月起是CAD成员,而且发表了《北京之春》上的文章,参加了在中领馆前的烛光守夜。2)一封她丈夫在2009年1月28日写的信,信中说中国当局找过他。移民法官再次否决了Y.C.的上诉,因为法官认为补充的证据无足轻重。


第二巡回法庭认为,Y.C.发表在《北京之春》的文章不足以引起中国当局的注意,同样,参加中领馆前的烛光守夜也不一定会被中国当局注意到。唯一可以证明中国当局注意到了这两件事情的是,Y.C.的丈夫的来信,这封信的份量很轻,因为他不是经过宣誓的证词,而且来自一个利益相关方。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即使是北京当局知道了这些事情,也不能表明Y.C.回中国就会受到迫害,因为Y.C.不能举出任何一个参加CAD然后回中国被迫害的例子。Y.C.举了王炳章的例子,王于1982年到1998年间在美国,是CAD的创始人之一,他在使用假护照回中国的时候被抓并被判无期徒刑。第二巡回法庭认为,王炳章的例子不适用于Y.C.,原因有二:1)王是重量级人物,参与的活动众多,而Y.C.则不是。2)王炳章的一些民主活动是发生在中国,而Y.C.的活动在美国。


基于以上的分析,第二巡回法庭拒绝了Y.C.的上诉。


中国民主党成员政庇案被拒


X.W.于2003年11月入美,2008年6月提交了政治庇护申请。X.W.表示他的房子被台风毁了以后没有获得政府的补助,他在抗议当地政府的过程中被抓,并被关押了15天并被打,还在2001年6月被罚款。X.W.还表示他担心因为在美国参加了民主活动,回中国以后会被迫害。在2009年8月听证会上,X.W.表示他在2007年6月加入了中国民主党(Chinese Democracy Party,简称CDP)。听证会之后,移民法官拒绝了X.W.的政治庇护申请,认为他没有在入境后1年内提出政治庇护申请,属于申请不及时。移民法官同时认为X.W.不可信,因为在书面证词与口头证词中,他说的警察踢他的次数对不上。移民法官还提到在回答一些问题时,X.W.出现阻挠提问的情况。移民上诉局也同意移民法官的裁定,认为X.W.参与的民主党活动很小,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当局知道他的活动。X.W.不服,上诉到第二巡回法庭。


第二巡回法庭对X.W.案的裁决相对简单,因为X.W.在入美后5年、加入CDP超过1年才申请政治庇护,已经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所以二法庭认为X.W.没有资格申请政治庇护。剩下的问题是:X.W.可不可以申请暂缓递解?二法庭认为,因为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诉局都认为X.W.不可信,而X.W.也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可信,所以二法庭同意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诉局关于X.W.不可信的判断,同意不给予暂缓递解。


案件名:Y.C.诉霍德,X.W.诉霍德(Y.C. v. Holder, X.W. v. Holder)

案件编号:No. 11-2749-ag,11-3217-ag,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12月18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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