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7, 2013

美国移民法对“难民”的定义

【看中国2013年12月28日讯】根据美国移民法101(a)15P条42款的定义,“难民”是指离开了原居住国到了其他国家,因为担心回原居住国受到迫害,不愿意回原居住国的人。定义中所指的“迫害”,包括对某一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持某一政治观点的人的迫害。如果申请人在美国之外的第三国,通常称为“难民”(Refugee),而如果已经到达了美国,则称为“政治庇护”(Asylum)。


根据移民法208(a)条的定义,在授予政治庇护的过程中,有三种情况属于例外,是不可以申请政治庇护的:


一是存在安全的第三国。如果司法部长认为,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申请人可以移至第三国(非美国、非原居住国或迫害发生国),而且第三国没有发生迫害,那么通常不能给予申请人政治庇护,除非是司法部门认为给予申请人政治庇护有利于公共利益。


二是申请时间有限制。申请人必须在入美1年以内申请政治庇护。


三是如果之前申请过政治庇护被拒,不能再申请政治庇护。上面的第二点和第三点不包括“国家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如果申请人原居住国或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在情况发生变化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如果之前提交的政治庇护申请被拒,但现在国家情况或个人情况发生了变化,也可以再次提交申请(或者申请重开之前的案件)。不过,要说服移民法官“国家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有非常有力的证据。


移民法101(a)15P条同时还规定了很多种不能获得政治庇护的情况,包括:


1)如果申请人曾经命令、唆使、协助或以其他形式参与了迫害他人,这里指的“迫害”包括对某一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观点持有人的迫害。


2)犯过恶性重罪,对美国有危害。


3)在美国之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犯罪”。


4)对美国的安全有威胁。


5)在入境美国之外,已经在其他国家安居很久。


6)参与了恐怖活动,是恐怖组织成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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