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October 14, 2014

四中全会前夕 陆媒公开宣传江泽民最恐惧的罪名



定于10月20日召开,在此之前,江派及习李现政权围绕紧张局势及意识形态领域激烈交锋。近日大陆主要门户网站 网易罕见发表文章 介绍“”。曾报导,反人类罪是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及前政法委书记等江派官员的死穴。江泽民周永康 等人已经在30多个国家被以“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等罪名起诉。



“反人类罪”罪犯是全人类的公敌

  

大陆最大门户网站《网易》日前突然刊发一篇名为《反人类罪:上级命令非抗辩理由》的文章,详尽叙述有关“反人类”这一罪行的来龙去脉。此篇署名袁晓彬撰写的文章写到:反人类罪是指针对平民的攻击行为,包括谋杀、酷刑、灭绝等11宗反人类罪行;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庭对反人类罪行使 “自动管辖权”,可进行无限期追溯;国际刑事法庭只审判个人,而非国家,量刑与战争罪相同,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反人类罪不会因为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只能由本人对自己的罪行负责。


当年希特勒及其纳粹分子因犯下“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而成为全人类的公敌,为避免反人类罪在全球再度发生,联合国有关惩处反人类罪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获得通过,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大纪元曾多次报导,反人类罪是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死穴,为逃脱清算不惜政变。迄今,江泽民及其帮凶、周永康、刘京、薄熙来等六十多名在美、澳、欧、非、亚五大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以“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或“酷刑罪”遭刑事控告或民事起诉,其中控告江泽民的至少有16个国家和地区。


周永康的核心罪恶是反人类罪


中共一般都在9月召开,以往7届中,6届如此,只有1989年 例外。今年的18届四中又破例改在10月下旬召开。有报导称其中有中共处理不及的重大事项,致使不得不推迟。其中,中共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案也将定性。


海外 的媒体报导称,周永康贪腐窝案无疑是中国 历史 上最大规模的贪腐案件,当局至今已经没收了价值至少900亿元人民币(145亿美元)的财产。周永康的罪责远远不止于贪腐。周永康核心罪行是政变、其主导的政法系统 残酷迫害致法轮功 学员死亡 、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反人类罪等。


周永康直接涉嫌器官杀人网。他利用几百座和多座秘密集中营,关押了大批法轮功学员做活体器官库,虐杀了数十万法轮功学员。

  

由于周永康的纵容和指使,使包括军队、武警在内的整部国家机器卷入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这个由政府保护的、系统的、群体灭绝性犯罪中。

  

2013年9月11日,“追查国际”公布了题为《追查国际关于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证据专辑》。《专辑》公布了20个调查电话录音,其中一个录音显示,亲口说,周永康具体管(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这个事。


周永康在自知难逃一死的情况下,有可能“检举”曾庆红、江泽民罪恶,绝望下多拖几人垫背,是这类顽凶的固有本性。  


活摘学员反人类罪 总后卫生部长供认江泽民主谋


由于周永康执行的是江泽民对法轮功的灭绝政策,追究周永康所犯命案必然涉及背后的江泽民、曾庆红和罗干。


近日追查迫害法轮功 国际组织(简称:追查国际)公布的录音调查报告中,原中共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长白书忠供认,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做移植是江泽民亲自批示的。这与2006年时任商务部长的薄熙来访德期间,亲口承认是江氏下令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利的暴行是由原中共党魁江泽民直接下令,操纵国家机器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的群体灭绝性的大屠杀。


2013年11月18日,西班牙法院再次针对前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等五人发出逮捕令,并通过中共大使馆递出起诉书。江泽民等人被控反人类罪。

  

2009年11月中旬,西班牙国家法庭曾针对法轮功学员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 等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责任人作出裁定,同意根据七名原告的诉状内容,受理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被告所犯下的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等重大罪行。

  

江派由于血腥镇压法轮功,对上亿修炼法轮功的群众欠下了累累血债,特别是在政法委罗干、周永康治下,将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活体摘除,卖给需要器官移植者。据国际人权律师 大卫?麦塔斯等人的调查,至少有4万个来自法轮功学员的器官被江派活摘。

  

因为这种违背最起码人性 的罪行,江泽民、罗干、周永康、薄熙来之流在全球近30个国家和地区被告上了法庭,被指控犯下“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等罪名,薄熙来还被澳洲法庭缺席审判为有罪。


江泽民集团之所以要政变夺权,是因为害怕迫害法轮功及活摘器官的反人类罪行遭到清算。这就是过去十年来江派牢牢把持权力的关键原因:一旦丧失权力,其就会被中国人民审判。


责任编辑: 林诗远

来源:大纪元



本文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ia 中国禁闻 - 禁书网 » 中国禁闻 http://ift.tt/1EU7War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