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29, 2013

刘虎网上检举是行使公民的监督权 图

北京律师周泽微博发帖上显示刘虎微博已被停用的图标(25/8/2013)


新浪微博上已经无法搜寻刘虎的账户,相信已被关闭。


中国 记者刘虎“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被刑拘,其周四(8月29日)在网络上发表了向公安机关提出的律师 意见书。


广州《新快报》记者刘虎曾经在微博上实名举报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陕西公安厅长杜航伟等四位副部级干部和其他官员涉嫌贪污


数天前刘虎被北京警方拘捕。警方发出的拘捕通知书标明,刘虎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刑拘。


刘虎的律师周泽和斯伟江周四向公安机关发出联名律师意见书。


“行使公民权”


在意见书中,两名律师说,刘虎网络实名举报 是公民正常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的行为。


他们指出,刘虎的所谓“犯罪事实”均是言论,既未发生在寻衅滋事罪所必备的三维空间公共场所,也没有除言论之外的行动。


其中对曾任重庆万州区委书记、重庆市副市长,现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的问题 ,刘虎是根据万州区相关国有企业员工的举报材料,经过调查后发现了马正其存在滥用职权的重大违法犯罪嫌疑,却无法通过媒体公开报道,不得已通过网络进行实名举报的。刘虎对此事跟踪了八年时间。


此外,刘虎发表或转载过的诸多揭露县级干部、厅级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微博,均经过了调查,且很多干部已受到查处。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两名律师的意见书还说,中国刑法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4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而刘虎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任何法定情形。


意见书说无论刑法、司法解释中,对公共场所的定义和类推,均是在现实世界,而非虚拟空间。


“如果刑法的寻衅滋事罪可以扩展到网络言论,而且,寻衅滋事罪没有任何客观标准,那么可以说,自秦始皇以来到文革结束之间的文字狱,重新复活。中国公众将回到道路以目的日子,走向国家的良好努力,会被葬送”。


周泽和斯伟江律师称,据他们了解,刘虎微博检举的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系调任陕西任职官员。因此有理由认为,北京市将涉及公安系统 高官的自诉性质的诽谤案件,作为公诉案件性质的寻衅滋事案件侦查,涉嫌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两位律师在意见书的最后呼吁北京警方依法撤销本案。


(撰稿:责编: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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