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8, 2013

法律监督申请书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在没有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对朝阳区三间房乡甲1号实施。该次强拆行为损害了原告及其它20多户家庭的房产及其它财产权、人身权,所涉财产标的额高,涉及面广,影响巨大。


针对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以原告为代表的行政相对人自2012年3月初开始,便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直未被立案。经多方面及原告的多次努力,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2013年6月对该案予以受理,但在受理的过程中,仅允许朝阳区三间房乡三间房甲1号的产权人之一的吴明权作为原告。


2013年9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吴明权诉朝阳区三间房乡政府〞一案通知开庭审理。而在本案中,贵院并未通知20户人家参与 诉讼。(涉案涉及20多人的合法私有财产被朝阳区三间房乡政府非法侵害。


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份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通知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中2名当事人参加庭审。


2013年9月9日,上述案件第一次通知开庭,朝阳区法院却安排法警阻拦申请人之一的孙晓丽、吴明权等人进入法庭参加庭审活动,后并公然宣布:因双方当事人未到庭而取消当天的开庭,择日再开庭。引起民愤。


直到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才向原告送达重新开庭的传票,通知原告此案将于2013年11月29日9时开庭审理。但是在2013年11月28日17时多,朝阳区法院书记员初某某以电话的方式告诉原告:〝因法官家里有事,取消原定于2013年11月29日9时的庭审活动。〞


原告在接到此电话时即要求朝阳区法院,就取消第二日开庭这一决定出具书面答覆,并要求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但至今朝阳区法院仍拒绝出具任何书面答覆。2013年11月29日联系朝阳区法院秦法官,他说他不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家里有事,(合议庭组成人员一直未告知,原告只知道审理此案的法官之一有秦某某,书记员初某某)。


原告认为,朝阳区法院诸多行为表明:如果该案继续由朝阳区法院审理,将会造成明显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管辖区其它基层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区的基层法院起诉。〞


现申请人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行为,为此特向贵机关申请法律 监督,恳请依据法律规定责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改正错误,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以挽回该事件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并就此案安排北京市第三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此致


申请人:孙晓丽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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