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3, 2014

中共前北京书记刘淇美国被判有罪内幕


美国北加州的区域联邦法院法官威尔金(Wilkin)于2004年12月8日确认了地方法官的裁定报告,判决北京市委书记刘淇有罪,要求他为管辖下的警察所犯的迫害的酷刑和反人类罪行负责。这个决定肯定了现任官员无论其职位大小如果犯下反人类罪都要受到法律 制裁的原则。(资料图片

其人》 (157)


江泽民其人 》第廿一章:全球起诉风云激荡 法网恢恢无处可藏

6.被判罪的(1)


除了江泽民本人外,江泽民的追随者也在各地遭到起诉。他们很多人是随着中共代表团外出访问,但冤有头,债有主,这些迫害者遭到了起诉,其他无关或者没有积极参与 江迫害政策的代表团成员都没事。


2000年以后,美国的一些地方法庭对类似案件陆续作出了有利于法轮功 的判决。


第一个被起诉并判罪的中共官员——赵志飞


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湖北省“610办公室”第二号人物赵志飞是第一个被起诉的中共官员。“610办公室”是专门负责迫害法轮功 的机构。


赵志飞在2001年7月访美时在纽约曼哈顿酒店接到法庭传票和起诉书。他被控以非法致死、酷刑、反人类罪及其它粗暴违犯国际法案的罪行迫害湖北省的法轮功学员。赵志飞收到起诉书时问了两句话,第一句就是“这是什么?”当委托人给他解释完后,赵志飞的第二句话就是“我还能离开美国吗?”可见其心虚至极。当得到“可以”的答覆后,赵志飞再也无心访问观光,匆匆结束行程,第二天就乘机返回中国 ,迄今再未踏入美国一步。


2001年12月21日,纽约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对赵进行缺席审判,判定赵志飞虐杀法轮功学员,侵犯美国联邦法律中的“受虐被害人保护法”,罪名成立。


北京市长刘淇、辽宁省夏德仁被判有罪


2002年2月7日,正在盐湖城参加第十九届冬季奥运的北京市长、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主席刘淇在美联邦地方法院被正式起诉,诉状指称北京警察在刘淇的允许下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系统 的迫害。共有六名在北京曾被严重殴打及遭受酷刑的法轮功学员控诉刘淇。刘淇被控犯有折磨、酷刑、非人道及虐待行为、无故监禁、反人权及剥夺 宗教和等罪行。另一被告是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


2003年6月,美国旧金山法官爱德华.陈判刘淇和夏德仁二人有罪,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权。


对刘淇有罪并且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权的裁定报告后来送交高一级的地区法官审定。经过一年的审理之后,北加州的旧金山区域联邦法院法官威尔金(Wilkin)于2004年12月8日确认了地方法官的裁定报告,判决北京市委书记刘淇有罪,要求他为管辖下的警察所犯的迫害法轮功的酷刑和反人类罪行负责。这个决定肯定了现任官员无论其职位大小如果犯下反人类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则。


第一个败诉潜逃的中共驻外使节——潘新春


为了执行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海外 迫害政策,中共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2003年5月1日在当地英文报纸发表文章 攻击多伦多商人、法轮功义务发言人乔.契普卡。


2003年8月,契普卡以诽谤罪把潘新春告上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契普卡表示,在潘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心怀不轨”、“别有用心”及“邪教 分子”等中国官方攻击法轮功的词汇。契普卡说,“中国官员的这种煽动仇恨的行为是对加拿大人价值观的嘲弄,同时也是对宪章赋予我们的权利的嘲讽。”


因诽谤罪被控上法庭的潘新春天真地认为中国驻外使馆的领事无论干什么都可以获得豁免权,数次拒绝接受法律文件,最后遭到缺席庭审。


2004年2月3日,潘新春被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判有罪,并判1000加元象征性罚款和10000加元的原告法律诉讼费用。契普卡仅要求1000加币赔偿金是因为他要明确表明他控告潘新春诽谤是因为原则而非金钱。


江泽民为了把对法轮功的迫害延伸到世界各国,灌输给所有驻外使馆工作人员一个错误概念:“中国驻外使馆的领事无论干什么都可以获得豁免权”。但是,2004年2月3日潘新春被判有罪成了反驳江谎言的有力证据。


2004年7月14日,由于潘拒付罚款,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向在加拿大开展业务的中国银行发出扣押中国副总领事潘新春相应资产的通知。2004年11月16日,法庭传讯潘并进行资产审查,要求他说明其资产现状以及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理由,并要求潘必须对法庭宣誓 。不过,16日当天潘新春没有在法庭出现。后经加拿大外交部官员证实,潘新春已逃离加拿大躲到中国去了。


2004年11月16日,原告乔.契普卡委托书面致信加拿大外交部长派迪格如,要求宣布潘新春为不受欢迎的人。就这样,潘因为盲目执行江的命令去诋毁法轮功而毁了自己的整个事业前途。


这是世界上第一桩以法轮功学员的名义起诉一个中共外交官在海外迫害法轮功的案例,也是第一桩中共外交官由于散布对法轮功的仇恨而被西方法庭判有罪的案例。


(版权归大纪元所有,欢迎转载,不得更改)


Email订阅禁闻 来源:大纪元



本文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via 中国禁闻 - 禁书网 » 中国禁闻 http://ift.tt/1r8zWi1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