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29, 2013

张家港富豪39亿遗产争夺 老母放弃继承获6000万

两年前,中国 民营企业500强张家港丰立集团掌舵人吴岳明猝死,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处置声明,从而引发家属之间的遗产继承诉讼大战——今年1月份,吴母在已经公证放弃10%的继承权后,起诉儿媳和孙女、孙子,称自己不识字,遭欺骗才签下放弃继承的公证书,请求法院重新分割遗产。记者昨日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周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母确认放弃了10%的遗产继承权,其他继承人补偿吴母6000万元。


签承诺书


富豪猝死,其母放弃继承遗产并进行公证


吴岳明是张家港本地商人,在国内废钢产业界可谓鼎鼎大名,有着“废钢大王”的称号,因在家排行老四被称为“铁老四”。吴岳明高中毕业后开始经商,1989年 从一个废品收购站开始创业,1994年成立了丰立集团的前身张家港市丰立贸易有限公司。此后,跃身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江苏省民营企业50强。2010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单上,吴岳明以39亿元的资产排在270位。


2010年12月31日下午,吴岳明突然去世,年仅45岁。因为事发突然,吴岳明没有留下任何关于遗产处置的声明。因为吴岳明生前与妻子吴惠娣共同拥有丰立公司100%的股份,按照规定,吴岳明过世后,其遗产法定继承人共有五人,分别是他的母亲、妻子及三个子女(二女一子)。


2011年1月5日,五位法定继承人签订一份《承诺书》,明确吴岳明在丰立公司名下的50%股权由吴岳明的儿子小吴代为持有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但是,登记于小吴名下的50%的股权,实际为五方继承人各持有10%。


吴母、吴妻等五位法定继承人还至张家港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吴母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吴岳明的全部遗产并承诺不反悔。1月9日,吴母在家属的陪同下再次来到南京市一家公证处,公证声明自愿放弃对儿子吴岳明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处对公证过程进行录像。


突起风波


八旬老太起诉其他继承人,称被儿媳骗了


身价数十亿的富豪突然因病去世,未留任何遗嘱,不过仅仅10天后,吴家人就安排好了遗产分配。原本以为事情就此落下帷幕,这家人能开始新的生活,结果再起风波。2013年1月21日,已经年逾八十的吴母卢玉芬在三儿子吴岳兴的支持下,将另外四个法定继承人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吴岳明的全部遗产。


吴母在诉状中称,儿媳吴惠娣和孙女在未通知吴岳明的兄弟姐妹的情况下,采用欺诈方式诱骗她到南京进行公证,而且“公证形式及内容存在诸多疑点,公证内容并非吴母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认定吴母已放弃对遗产继承。”


被告方儿媳吴惠娣答辩认为,南京公证处声明及公证录像内容可以证明吴母放弃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吴惠娣还表示,吴母之所以反悔,是因为其他子女进行挑唆所致。


因为涉及巨额遗产分配,该案早就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吴母跑到法院起诉后,双方针锋相对,矛盾再次升级。在频频接受媒体采访时,双方各自讲述了关于两份公证材料出炉过程的不同版本。


“我被她骗了,她骗我是银行贷款的人催着签字,不然丰立集团就要破产了。”“我不懂呀,而且吴惠娣劝我这个事情(公证)不要告诉我的其他子女们,我就也这样做了。”卢玉芬回忆说。


吴惠娣则表示,“去南京签字都是按老太太的意思办的,她自己要把吴岳明的资产全部留给孙子的,因此包括她自己和我两个女儿也都一起放弃了财产继承权。”


调解结案


吴母再次确认放弃遗产继承,获6000万补偿


据记者了解,由于原告吴母的诉请涉及丰立公司股权分割,而丰立公司为国内最大的废钢加工、生产企业,也是地方经济支柱企业,其贷款数额巨大,一旦采取查封、保全等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障碍,亦会对地方经济发展 造成一定影响。


苏州中院受理本案后,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合议庭专门组织了一场各方到场的庭前听证。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本次纠纷,原告吴母确认在南京公证处的公证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再一次确认放弃全部遗产的继承,被告补偿原告6000万元。


据承办法官包刚介绍,他们根据录像内容,认定吴母声明放弃继承权时意志清醒,于是主动上门与吴母谈心,了解当初放弃继承的初衷;同时与原告其他子女进行沟通交流 ,从法理到情理说动其他家庭成员妥善对待和处理本次纠纷。他们还多次与丰立公司现任董事长吴惠娣及高层 管理团队进行沟通,确保公司健康运行。“可以说我们是三管齐下,历经数十次反复后,才争取到了这样一个多方接受的结果。”包刚说。


法官建议


尽快修订继承法


采访中,承办法官包刚还表示,从本案的审判实践来看,我国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 规定已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议尽早对继承法进行修订。


他介绍说,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于1985年颁布施行后已近30年,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情形如何处理,仅在司法解释中有原则性规定,即“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而近30年来,社会经济结构、人民生活水平、私有财产状况已发生翻天覆地变化。就不动产、股权等遗产,变更登记是否属遗产处理完毕、巨额遗产处理完毕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能否得到部分补偿以及老年人在继承纠纷发生后能否得到特殊保护等问题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这给我们审判中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惑,说明法律规定已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议尽早对继承法进行修订。”他建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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