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pril 7, 2013

黑监狱执行者绝不能免责,江苏当局应立即释放冯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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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文华

江苏省如皋黑监狱的策划者是有罪的,至少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黑监狱的执行者是否能以执行命令而免责呢?无论从或者良知的角度来考察,黑监狱执行者绝不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难判断,对于执行黑监狱的决定或者命令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故国家工作人员因执行上级命令而非法拘禁公民时,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即刑事责任。这在法律 上是无缝可钻的!

再看看以良知为依据的国外判例。1992年,因射击柏林墙的翻越者,一名士兵受审判。法官认为,不执行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该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如皋黑监狱的执行者既违背了法律,更违背了良知,将来恐怕在劫难逃!

冯兰美犯了什么罪,如皋当局一再将她投入黑监狱?冯兰美是一位弱女子,仅仅是因为房屋被如城镇非法偷拆,而向法院起诉,却遭到当局残酷的报复。2012年11月1日,冯兰美起诉如城镇政府的行政诉讼终于立案。仅仅只隔了一天11月3日,当局就将冯兰美投入苏通生态园(黑监狱)。在黑监狱内,政府对她实施虐待,并逼她签订安置协议,马跃法官逼她撤诉。一个弱女子在强势面前,只得就范。如皋当局非法拘禁冯兰美47天后,才予以释放。

冯兰美释放后,向如皋工商局举报 苏通生态园向他人提供非法拘禁的黑监狱场地,系非法经营,并请求查处。如皋工商局拒绝查处,冯兰美向南通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予以受理。冯兰美又到北京控告如皋黑监狱。3月18日,如皋崔叶和对冯兰美,并将她再次关进黑监狱。

冯兰美第一次关进黑监狱是因为行政诉讼已经立案;第二次关进黑监狱是因为行政复议申请获受理。请问,如皋当局:你们剥夺 了冯兰美的财产权,还剥夺了她的诉讼权和行政复议权,还丧心病狂地将她关进黑监狱,自作聪明,以为用黑监狱就足以压服弱女子。何在?良知何在?

我劝如皋当局立即释放冯兰美。否则,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来源: | Email订阅禁闻 | Google Reader RSS全文订阅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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