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18, 2014

烟台老人为自己无罪辩护 法院不敢提法轮功

2014年 8月13日,大陆 山东烟台市77岁的学员陈光伟老人在蓬莱法院为自己修炼法轮功 做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他在辩护词中谴责犯下了非法剥夺 公民宗教信仰的罪行。

犯罪者起诉无罪者


开庭当天,国保大队头目刘玉明、迟福利早早就来到法院门外踱来踱去,如临大敌般不安的等着开庭。而陈光伟老人衣着整齐,心态坦然,堂堂正正地来到法庭,准备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他认为,蓬莱法院以所谓“破坏法律 实施”为罪名起诉与事实不符,且是非法开庭。


开庭后,陈光伟老人目光正视法庭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功是信仰属合法、非法开庭迫害信仰者才有罪。而参加庭审的法官们个个低着头,哑口无言,不敢直视陈光伟老先生。当讲到法轮功时,庭审的法官粗暴地打断说:“不许提‘法轮功’三个字”。


陈老先生无法理解,他是因为修炼法轮功才遭到绑架、抄家、被非法起诉到法庭,开庭时却又不准他讲法轮功三个字,他觉得法庭摆明不准他为自己辩护,也显现出大陆法庭的荒唐可笑行径。庭审进行约20分钟就草草休庭。


附:陈光伟的辩护词


我叫陈光伟,今年77岁。收到法院给我的起诉书,下面,我针对蓬莱检察院对我的指控,我做自行辩护。供合议庭采纳。


本人认为:本案以“利用邪教 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我起诉到今天的法庭,实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起诉书指控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是邪教)的罪名不能成立,本人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


我是1996年开始学炼法轮功的,当时我的身体不好,有胃痛病、腰痛病、失眠、高血压、心脏病,特别是到了晚上睡觉时心脏停搏。这些病把我折磨得非常苦恼,炼上法轮功以后,这些病不知不觉都好了,让我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感到这个功法很不一般,祛病健身 效果太好了。随着不断学习,对法轮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其实法轮功是佛家修炼大法,要注重心性的修炼,要重德行善做好 人,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按照“真善忍”宇宙特性修炼。处处与人为善,做事先考虑别人。在修炼中使人的道德水平心性境界都得到提升。可以说是一部高德大法。


一、本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本人修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本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二、本人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炼法轮功是信仰问题 ,信仰不构成犯罪。信仰属于思想范畴,不是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本人信仰法轮功就有宣传自己信仰的自由,属于自由的范畴。不会违法也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该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1、本案没有本人参与 邪教组织的证据。


本人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哪里?本人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本人的?本人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公诉人在起诉书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2、没有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


在起诉书中,公诉人没有出示我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社会中得不到贯彻执行。


3、公诉人在起诉书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涉嫌的罪名没有关联性。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即使属实,也仅能证明本人有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的行为,而本案涉嫌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宣传资料并不等于邪教宣传资料,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也不等于是“利用邪教组织”,这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因此,我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本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00条。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构陷我已经构成刑法第251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法轮功是正法。


法轮功是什么?因为中共的信息封锁,你们也许并不清楚。法轮功是佛家的修炼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法理,教人修心向善,提升道德,再加上五套功法,有祛病健身奇效。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人自由的修炼法轮功,仅台湾就有几十万人修炼法轮功。全世界只有中共在


法轮功修炼者是一群最善良的民众,最自律的人,当领导不吃拿卡要、不贪不腐,当医生不收红包,在各个行业里都能够恪尽职守做个好人,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环境里,法轮功就是一块净土,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中共通过造谣诽谤栽赃来诬陷法轮功,硬要把白的说成黑的,指鹿为马,只能说明中共有问题。


2000年4月9日,、国务院和联合发布的39号文件 共认定邪教组织有14种,名单中没有法轮功。那就是说,公安部并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污衊法轮功是“邪教”,是江泽民1999年10月26日对《费加罗报》记者随口说的,属于个人言论,不是法律。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 》发表的题为“法轮功是×教”特约评论文章 显然也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 修炼法轮功合法。


《宪法》第36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法轮功作为一种信仰,是法轮功学员最基本的人权,公民修炼法轮功、讲述法轮功的真相、到北京上访 都是合法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的权利。


公诉人把我家 的法轮功书籍、光盘当成构陷我的证据是不成立的,法轮功书籍是我寻求信仰的一部份,光盘是神韵 艺术团 以复兴中华传统文化 为宗旨,拥有世界顶级舞蹈家演出 的一台纯善纯美的晚会 。每年在全球一百多个城市巡演 ,风靡各国主流社会,被誉为“世界第一秀”。 法轮功学员将神韵晚会 刻录成光盘,免费向民众发放,合情合法。这些都不能成为证据。


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任何一个法律的实施,与、澳门、台湾及全世界一样,在中国 大陆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散发法轮功资料光盘完全合法。


构陷我所引用的法律是《刑法》第300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也没有规定修炼法轮功是犯罪行为。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修炼法轮功不是犯罪。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中提到法轮功,因该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审判长、审判员、检察官和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司法部门借用《刑法》第300条来构陷、打压和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 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 ,还法轮功修炼者一个清白。


辩护人:陈光伟


文章来源:明慧网;责任编辑:朱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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