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24, 2014

聂树斌案再起波澜 “政法委逼王书金改口供”

)河北青年聂树斌20年前(1994年10月)因涉嫌一起强奸杀人案被抓捕,1995年被判刑处决。2005年,在多地犯下至少4起奸杀命案的河北人王书金落网,供出一桩“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聂树斌案的案情高度重合。


该案因此成为争议多年的悬案,聂树斌是否被冤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该案处理因为河北官方的担心被追究错案而刻意被拖延多年。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质疑者则认为,王书金有拖延司法程序,以求苟活的动机。作为王书金的辩护人,朱爱民坚持自己的当事人王书金就是当年的真凶。


他解释说,“因为一审法院没有把自己所犯的罪行加以认定而提起上诉,在我了解的刑事案件中这还是首例,实属罕见。尽管作为他的辩护律师 ,我无权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罪,但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就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他的诉讼权利。”


河北高院判决后,王书金案最后一道程序是的死刑核准。2013年底,朱爱民接受最高法法官的约见,提交了一份辩护意见。


今天,(2月24日),朱爱民公布了这份辩护意见,他首次提及,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的阶段,河北省委的一个工作组,非法进入看守所,对王书金先诱导、后甚至刑讯,逼迫王书金改变口供,“别蹚聂树斌案的浑水。”


河北官方这一作为是否违法,是否对因此瑕疵,王书金案是否可能重审,最高法是否会对这一意见视而不见,律师的爆料让已经进入最后程序的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增加了更多的变数。


质疑


朱爱民首先质疑,河北高院在此案二审期间没有充分保证律师的阅卷权,案件资料占有信息上与出庭检察员不平等。


该案所涉及的聂树斌一案的相关材料,律师只是看到了检察员当庭出示的部份。尽管律师们向法庭提出了查阅聂树斌案件全部卷宗的请求,但是并没有得到支持。直至2013年9月27日此案二审宣判,也未能看到与此案相关的聂树斌一案的全部卷宗材料。


在法庭上检察员所出示的,无论是客观证据,还是主观证据,都是紧紧围绕着有利于检察员的观点选取证据的,而那些对检察员观点不利的证据却没有出示。


此案上诉的焦点,集中在上诉人王书金对发生在1994年8月5日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凶杀案的案发现场情况所作的供述和现场指认,与聂树斌一案的现场勘验笔录高度吻合。


对这一质疑,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给出的理由是,当时王书金在附近打工,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


律师们认为,王书金的供述中,明确指出了强奸杀人的作案手段,被害人头发的长短和遇害后的情况,现场遗留的自行车和一般人很难发现的一串钥匙,以及被害人衣服被他扒下后的隐藏地点等等。如果不是亲历者,是不能如此详细描述当时案发现场情况的。


朱爱民律师质疑,对周围环境熟悉不等于对案发现场熟悉,尽管当时负责侦查聂树斌案的公安人员找过王书金并对其进行询问,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在询问当时向王书金讲明了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而且,也没有向法庭提供王书金围观案发现场的证据。


“工作组”刑讯


此案侦查阶段的笔录记载,在河北公安机关介入之前,王书金在河南荥阳索路派出所和刑侦大队作了三份有罪供述笔录,供述自己从1993年至1998年在河北期间共作案6起。这6起案件中就包括发生在1994年8月5日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康某某被害案。


一审期间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起诉了4起,并把王书金供述的与聂树斌一案相关联的这起案件排除出了起诉范围,而且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拒绝王书金对此案的供述,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4起案件只认定了3起。


对于在法庭上王书金对此案的供述和律师的辩护,一审判决却只字未提。


朱爱民透露,二审期间,河北省委政法委的所谓“工作组”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也介入了此案的核查,开始以劝解的方式引诱王书金。


王书金告诉律师,“工作组的人和我说,别让我蹚聂树斌案的浑水,我说事是我干的,我就按实说,他们还说,如果我不承认这起案子,他们就会给马某某(王书金被抓前的同居女友)和孩子办低保。我说不管你怎么说,肯定对不起被害人家属及聂家人,我还是实话实说。”


工作组见软的不行,就对王书金进行了,在卫生间用木板抽打王书金的脚心,在讯问室的铁椅子上让王书金坐了半个月之久,用王书金的话说,“屁股上都结痂了。”


律师建议,最高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此案在河南省荥阳市和河北省广平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先后有12位公安干警参与 。为了查清事实,应依法通知这12位干警出庭作证。


如果此案发回重审,律师建议最高法院,河北法院应回避此案的重审工作,依据法律 规定指定其他法院管辖,重新审理此案。


Email订阅禁闻 来源:



本文标签:, , , , , ,







via 中国禁闻 - 禁书网 » 中国禁闻 http://ift.tt/1jw2cZf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